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拧开一瓶冰镇碳酸饮料时那一声清脆的“嘶"响,是无数消费者对夏日清凉最直接的记忆。而决定这一声响和入口“杀口力"的关键,正是溶解在饮料中的二氧化碳气容量。
2026年,国家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对碳酸饮料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持续加码。仅2026年上半年,已有多家碳酸饮料生产企业因二氧化碳气容量不达标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罚款金额从数千元到数万元不等。某汽水品牌因两批次产品CO₂气容量不合格,被市场监管部门罚款9.3万元。另有企业生产的盐汽水因CO₂气容量实测值仅1.20倍(标准要求≥1.5倍),被判定为不合格并面临行政处罚。
二氧化碳气容量,是碳酸饮料最核心的质量特征性指标。根据GB/T 10792-2008《碳酸饮料(汽水)》的规定,碳酸饮料在20℃时的二氧化碳气容量应不低于1.5倍。这一指标直接决定了产品的口感、风味、保质期和安全性,是每一次监督抽检的“必检项"。
2026年版《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在饮料类别的检验项目设置上进行了优化调整。对于碳酸饮料生产企业而言,准确理解2026年国抽中CO₂检测的要点,建立合规的检测能力,已成为关乎产品能否顺利通过抽检、企业能否规避处罚的紧迫课题。
本文将从2026年碳酸饮料监督抽检的细则要求出发,系统解析CO₂气容量检测的标准依据、抽样规范、检测方法、常见不合格原因及合规解决方案。
2026年版《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对碳酸饮料(汽水)的监督抽检作出了明确规定。抽检依据涵盖多个层面的标准与法规:
GB/T 10792-2008《碳酸饮料(汽水)》 ——CO₂气容量检测的核心方法标准
GB 71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 ——饮料产品的食品安全基础标准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添加剂使用规范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量》 ——污染物*量要求
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 ——企业执行的企业标准或团体标准
其中,GB/T 10792-2008是CO₂气容量检测的直接依据。
碳酸饮料(汽水)的监督抽检覆盖以下四大类产品:
果汁型碳酸饮料:果汁含量≥2.5%
果味型碳酸饮料
可乐型碳酸饮料
其他型碳酸饮料(如苏打水、盐汽水等)
2026年碳酸饮料监督抽检的检验项目包括:
|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测方法 |
|---|---|---|
| 1 | 二氧化碳气容量 | GB/T 10792 |
| 2 | 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 | GB 5009.28 |
| 3 | 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 | GB 5009.28 |
| 4 | 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最大使用量比例之和 | 计算 |
| 5 | 安赛蜜 | GB 5009.263 |
| 6 | 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 | GB 5009.97 |
| 7 | 阿斯巴甜 | GB 5009.263 |
| 8 | 菌落总数 | GB 4789.2 |
| 9 | 霉菌 | GB 4789.15 |
| 10 | 酵母 | GB 4789.15 |
二氧化碳气容量位列检验项目,是碳酸饮料抽检中核心、受关注的理化指标。
GB/T 10792-2008《碳酸饮料(汽水)》明确规定:碳酸饮料在20℃时的二氧化碳气容量应不低于1.5倍(以容积倍数计)。
对于果汁型碳酸饮料,果汁含量需≥2.5%,同时二氧化碳气容量(20℃)同样需≥1.5倍。
GB/T 10792-2008中规定的二氧化碳气容量测定方法为减压器法(常规检验法)。其核心操作步骤如下:
样品恒温:将未开封的样品置于20±2℃的水浴或恒温环境中,保持至少1小时以上
穿刺:用减压器上的针头刺穿瓶盖(或罐盖)
排气:旋开放气阀排气,待压力表指针回归后,立即关闭放气阀
振摇:将样品瓶(或罐)往复剧烈振摇约40秒
读数:待压力稳定后,记录兆帕数(取小数后两位)
测温:旋开放气阀,打开瓶盖(或罐盖),测量容器内液体的温度
计算:根据测得的压力和温度,查标准附录A“碳酸气吸收系数表",得到二氧化碳气容量的容积倍数
抽检中,CO₂气容量的判定依据包括:
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如果产品标签或企业标准规定了更高的CO₂气容量要求,以明示标准为准
GB/T 10792-2008:作为基础判定标准
任何一批次产品,若CO₂气容量实测值低于1.5倍,即被判定为不合格。
案例一:盐汽水CO₂气容量仅1.20倍
2026年,蚌埠展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吸喵时刻柠檬味盐汽水"经监督抽检,二氧化碳气容量实测值仅为1.20倍,不符合GB/T 10792-2008≥1.5倍的标准要求。当事人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合计6181.6元。企业分析不合格原因为“涉案产品存放时间较长,储存不当及未定期清库"。
案例二:荔枝味汽水CO₂气容量1.31倍
2026年山东省抽检中,大窖珍荔荔枝味汽水被检出二氧化碳气容量(20℃)为1.31倍,标准值应≥1.5倍。产品被判定为不合格。
案例三:**汽水两批次不合格,罚款9.3万元
广州市亚洲牌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委托生产的亚洲荔枝汽水、亚洲沙士汽水两批次产品,被抽检出二氧化碳气容量不合格,被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管局罚款9.3万元,没收违法所得6830.22元。
从上述案例及行业实践来看,CO₂气容量抽检不合格的常见原因包括:
(1)灌装工艺控制不当
充气压力不足、灌装温度过高、顶隙空气量过大等,都会导致最终产品的CO₂气容量偏低。
(2)储存条件不当
产品在流通环节长时间存放于高温环境中,CO₂通过瓶壁或瓶盖缓慢泄漏。如前文案例中企业分析的“储存不当及未定期清库"。
(3)包装密封性不足
PET瓶的瓶盖密封不严、瓶壁CO₂透过率过高,都会导致CO₂在货架期内持续流失。
(4)检测环节的误差
如果企业在出厂检测中采用的手动减压器法操作不规范——恒温不充分、振摇不一致、读数不准确——可能导致误判合格产品为不合格,或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
2026年国抽细则对碳酸饮料的抽样作出了明确规定:
抽样场所:生产环节在企业的成品库房抽样;流通环节在货架、柜台、库房或网络食品经营平台抽样
抽样方法: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不同部位抽取相应数量的样品
抽样数量:抽取样品量不少于2L(kg),不少于10个独立包装
大包装处理:抽取大包装食品(净含量≥5L/kg)时可进行分装取样,样品数量不少于10个包装,总量不少于2L(kg)
所抽取样品分为2份:
约4/5为检验样品:用于实验室检测
约1/5为复检备份样品:封存在承检机构,用于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的复检
样品的运输、贮存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符合产品明示要求或产品实际需要的条件要求。对于碳酸饮料而言,避免高温、防止剧烈震荡是运输和贮存中的关键注意事项——高温会导致CO₂溶解度下降和压力升高,剧烈震荡则可能加速CO₂逸出。
碳酸饮料生产企业应按照GB/T 10792-2008的要求,建立标准化的CO₂气容量出厂检测能力。检测能力建设应重点关注:
温度控制:样品恒温是检测准确性的前提。温度对二氧化碳的溶解度有直接影响,恒温在20℃可以确保测试结果的准确性。
操作标准化:穿刺、排气、振摇、读数、测温——每一个环节都需严格按照标准操作,避免人为误差。
数据可追溯:检测记录应完整保存,包括样品信息、检测条件、原始数据、计算结果等,以应对监管部门的溯源检查。
传统手动减压器法存在操作繁琐、人为误差大、安全隐患等局限。对于规模化生产的碳酸饮料企业而言,自动化检测设备是提升CO₂气容量检测效率和准确性的必然选择。
济南西奥机电有限公司研发生产的CLRT-01全自动减压器法二氧化碳气容量测定仪,严格依据GB/T 10792-2008标准设计。整个测试过程全部自动完成:
自动刺穿容器 → 自动排气 → 连续往复振摇40秒(时间可自由设定)→ 自动测量压力与温度 → 自动计算并输出二氧化碳气容量结果
CLRT-01的核心优势在应对监督抽检的合规准备中尤为突出:
高精度测量:压力传感器分辨率0.01KPa,远超标准要求
标准化操作:采用工业级PLC控制系统,消除人工振摇不一致、读数视差等人为误差
高效测试:支持批量检测,满足生产线高频次抽检需求
数据可追溯:测试结果自动记录存储,满足监管溯源要求
适配多种包装:适用于玻璃瓶、易拉罐、PET塑料瓶等各种包装形式
对于已出厂产品,企业应关注流通环节的储存条件。建议:
与经销商沟通,确保产品储存于阴凉、避光的环境中
定期对市场流通产品进行抽样检测,监控CO₂气容量的变化趋势
建立产品追溯体系,一旦发现不合格批次能够快速定位和召回
2026年,碳酸饮料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对CO₂气容量的检测要求持续强化。CO₂气容量≥1.5倍(20℃)是每一批次碳酸饮料产品必须守住的“生命线"。
从已公布的不合格案例来看,CO₂气容量不达标不仅导致产品被判定为不合格,更会使企业面临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品牌声誉受损等多重后果。而抽检不合格的原因,既有灌装工艺控制不当、储存条件不佳等生产流通环节的问题,也有出厂检测环节操作不规范、数据不准确等质量控制层面的短板。
对于碳酸饮料生产企业而言,建立标准化的CO₂气容量检测能力——从样品恒温、规范操作到数据管理——是确保产品合规、规避抽检风险的基础保障。而采用全自动检测设备替代传统手动操作,则是从根本上消除人为误差、提升检测效率与数据可靠性的优路径。
济南西奥机电有限公司(CELTEC西奥)致力于为碳酸饮料及含气饮品行业提供符合GB/T 10792-2008标准的CO₂气容量检测解决方案,助力企业以精准、可追溯的检测数据从容应对每一次监督抽检的考验。
本文依据2026年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GB/T 10792-2008《碳酸饮料(汽水)》及相关技术资料撰写,仅供参考。具体检测操作请以标准原文及仪器操作规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