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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化肥行业的质量监管正在经历一场深刻变革。七部委联合印发的《2026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明确要求:对复肥、磷肥等纳入全国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的产品,组织开展监督抽查和质量调查,对不合格产品取消资质或撤销证书。与此同时,市场监管总局持续加大化肥等农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力度,对信誉差、屡查屡犯的经营主体进行重点治理。
在这一监管框架下,不合格化肥产品的召回制度正在从“柔性建议"走向“刚性约束"。2026年3月,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对销售不合格钙镁磷肥的企业作出行政处罚——没收召回的不合格产品40.7吨、罚款33.5万元。这一案例清晰地传递了一个信号:化肥不合格,不仅要罚,更要召回。
而在化肥不合格的诸多项目中,颗粒强度这一物理性能指标正在从“企业自选内控项目"升级为“监管抽查重点检测项目"。GB/T 37918-2019《肥料级氯*钾》明确规定颗粒平均抗压碎力应≥25.0N;GB/T 2946-2018《氯化铵》要求粒状农业用氯化铵≥10N;T/CPFIA 0014-2024《大颗粒复合肥料》更将大颗粒和超大颗粒的强度门槛分别设定为≥40.0N和≥100.0N。当颗粒强度成为召回的触发条件之一,化肥生产企业必须重新审视这一“物理指标"的法律分量。
本文将从2026年化肥召回制度的政策框架出发,系统解读颗粒强度在召回判定中的角色、相关的标准依据及企业的合规应对策略。
2026年4月,农业农村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和供销合作总社联合印发《2026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文件明确要求:
严格整治不合格农资产品。在春耕备耕、三夏、秋冬种等重要农时,组织各地开展拉网式排查,督促农资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落实进货查验、购销台账、产品标签标识等规定,对不合格产品立即下架。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组织实施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及时公布结果,跟进执法查处。
强化行刑衔接。对监督抽查、巡查检查、媒体曝光、群众投诉等发现的问题产品和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打击。
化肥产品召回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在化肥召回的具体实践中,“没收召回的不合格产品"已成为行政处罚的标配。都安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的案例中,当事人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召回的不合格产品40.7吨、罚款33.5万元的行政处罚"。这意味着,召回不是企业的“自选动作",而是行政处罚的法定内容。
2025年底发布的《网售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方案(2025—2027年)》明确将农资产品(包括肥料)纳入治理重点,要求对存在缺陷实施召回的产品加强监管。这意味着,通过电商平台销售的化肥产品,一旦被判定不合格,同样面临召回义务。
颗粒强度是否合格,取决于产品所适用的具体标准。目前化肥行业颗粒强度的标准矩阵如下:
| 肥料品种 | 标准编号 | 颗粒强度要求 |
|---|---|---|
| 氯化铵 | GB/T 2946-2018 | ≥10N(粒状优等品/一等品) |
| 氯*钾 | GB/T 37918-2019 | ≥25.0N(颗粒状) |
| 大颗粒复合肥料(4.75~9.5mm) | T/CPFIA 0014-2024 | ≥40.0N |
| 超大颗粒复合肥料(9.5~100.0mm) | T/CPFIA 0014-2024 | ≥100.0N |
| 钙镁磷肥 | GB/T 20412-2021 | 颗粒平均抗压碎力列为强制性考核项目 |
GB/T 37918-2019将颗粒平均抗压碎力≥25.0N写入国家标准,实质上是为行业设立了一个明确的质量门槛。GB/T 2946-2018相比旧版标准,增加了粒状农业用氯化铵的颗粒平均抗压碎力要求。T/CPFIA 0014-2024《大颗粒复合肥料》则根据粒径大小,将抗压碎力要求分为大颗粒(≥40.0N)和超大颗粒(≥100.0N)两个等级。
在监督抽查中,检验项目的判定原则是: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即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这意味着,即使产品的养分含量全部合格,只要颗粒强度不符合标准要求,整批次产品仍然面临“不合格"的判定。
一旦被判定为不合格,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企业必须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并采取召回措施。颗粒强度不合格的召回触发逻辑可以概括为:
第一层:标准判定。颗粒平均抗压碎力低于适用标准要求(如氯*钾<25.0N)→ 判定不合格。
第二层:行政处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作出没收召回不合格产品、罚款等行政处罚。
第三层:召回执行。企业必须召回已销售的不合格产品。如果未能召回,行政处罚中仍会将“召回的不合格产品"数量计入没收范围——即使未能实际召回,法律上仍然认定企业负有召回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株洲市惠农化肥有限公司的案例中,当事人采取了产品召回措施,但未能召回已销售出去的不合格“颗粒钙镁磷肥" ——这一事实本身被记录在行政处罚信息中,成为对企业不利的证据。“未能召回"不是免责理由,而是加重处罚的情节。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颗粒强度不合格的化肥产品面临以下行政处罚: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含召回的不合格产品)
罚款: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50%以上三倍以下
没收违法所得(如有)
以都安瑶族自治县案例为例,215.75吨不合格钙镁磷肥,违法经营额14.89万元,最终没收召回的不合格产品40.7吨、罚款33.5万元。罚款金额约为违法经营额的2.25倍。
2026年的监管框架强化了信用惩戒机制。市场监管总局明确要求“对信誉差、屡查屡犯的经营主体进行重点治理"。颗粒强度不合格且召回不力的企业,将被纳入重点监管名单,面临更高的抽查频次和更严格的审查标准。
颗粒强度不合格的召回影响不仅限于生产企业本身。对于掺混肥料(BB肥)生产企业而言,如果购入了颗粒强度不合格的氯*钾或氯化铵作为原料,其成品同样可能因颗粒强度不达标而被判定不合格。召回的传导效应要求化肥生产企业必须建立从原料到成品的全链条颗粒强度管控体系。
化肥生产企业应将颗粒强度纳入每批产品的出厂检验项目。依据GB/T 10516-2012的方法标准,随机选取至少30粒规定粒径范围的颗粒,逐一测定颗粒抗压碎力,计算算术平均值。
不同产品的判定依据:
肥料级氯*钾:平均抗压碎力≥25.0N
粒状农业用氯化铵:平均抗压碎力≥10N
大颗粒复合肥料:大颗粒≥40.0N,超大颗粒≥100.0N
企业应建立完整的批次追溯体系,确保在发现颗粒强度不合格时能够快速定位问题批次并启动召回。追溯体系应包含:原料批次信息、生产批次编号、出厂检验数据、销售流向记录。
召回预案的制定要点:明确召回启动条件(如颗粒强度抽检不合格)、召回执行流程、与监管部门的沟通机制、召回产品的处置方式。
对于以氯*钾、氯化铵等为原料的复合肥和掺混肥生产企业,必须对每批入厂原料进行颗粒强度抽检。原料颗粒强度不合格的批次不得投入生产——从源头阻断不合格产品的产生。
建立颗粒强度检测能力,需要配备符合GB/T 10516-2012等标准要求的颗粒强度测试仪。设备应具备高精度力值传感器(精度≥±0.5%)、稳定的加载速度控制(1-3 mm/min)和智能数据记录功能,确保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2026年化肥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的实施,标志着化肥质量监管从“罚款了事"走向了“产品追溯+行政处罚+信用惩戒"的立体化管控新阶段。
颗粒强度——这一曾经被视为“内控指标"的物理参数,正在成为召回判定的法定门槛。GB/T 37918-2019的≥25.0N、GB/T 2946-2018的≥10N、T/CPFIA 0014-2024的≥40.0N/≥100.0N——这些量化门槛不再只是“检测报告上的数字",而是决定产品能否合法上市、企业是否面临召回的法律红线。
都安瑶族自治县案例中“没收召回的不合格产品40.7吨、罚款33.5万元"的处罚结果,清晰地传递了一个信号:颗粒强度不合格,不仅要罚,更要召回;未能召回的,法律上仍然认定企业负有召回义务。
对于化肥生产企业而言,建立颗粒强度的出厂检验制度、完*批次追溯与召回预案、强化原料入厂检验——这些不仅是应对召回制度的合规之策,更是保障产品品质、降低储运损耗、维护品牌信誉的根本之举。
本文依据《2026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GB/T 37918-2019《肥料级氯*钾》、GB/T 2946-2018《氯化铵》、T/CPFIA 0014-2024《大颗粒复合肥料》及相关行政处罚案例撰写,仅供参考。具体合规要求请以标准原文及最新法规为准。